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大会,联盟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六条 联盟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七条 联盟大会每届一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联盟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,对联盟大会负责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联盟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单位、副理事长单位、理事单位;
(三)筹备召开联盟大会;
(四)向联盟大会报告工作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审查和决定重大工作计划;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的理事长单位、副理事长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。
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理事长单位、副理事长单位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理事长单位、副理事长单位任期三年,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联盟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五条 联盟理事长单位为本联盟具体业务负责人。
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理事长单位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二)检查联盟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副理事长单位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协助理事长单位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